【时 效 性】 | 大财法[2006]7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1103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辽宁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我市纳税人向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