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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2003]1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下发后,一些地方询问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使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至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不受上述通知第八条关于截止日期的限制。

    请遵照执行。

    2003年2月13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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