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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发[1998]2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以及电工经费),从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征收营业税,对已征收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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