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国税发[2003]1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根据国务院第307号令和黑经贸资源联发[2002]361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定书》由省经贸委发放。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非法人分支机权《资格认定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不享受本通知的有关增值税政策。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