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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税二[1994]32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西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驻区外企业回西藏缴纳所得税的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西藏驻区外企业的名单,另行通知。

    199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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