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桂财教〔2004〕7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9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广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教科文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及付费行为,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制定了《中央财政教科文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委托评估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110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参照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中央财政教科文事业专项资金项目委托
评估评审及付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四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明确中央财政教科文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委托评估评审范围,规范委托评估评审付费行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项目委托评估评审,是指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对由财政部直接审核确定的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和预算,以及项目执行和完成结果的绩效等进行评估评审的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评估评审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
(一)项目申报财政拨款额或实际预算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项目评估评审业务涉及的技术复杂、系统化要求高、专业性强或跨多个专业的;
(四)延续项目计划和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其他需要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
第四条 委托评估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立项及预算的评估评审。主要评价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立项的背景、依据、目标等;预算申报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包括预算总额、分年度计划等。
(二)对项目执行及完成结果的绩效的评估评审。主要评价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的绩效情况,包括项目的业务评价和财务评价。
第五条 财政部授权财政部教科文司具体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确定委托评估评审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并与其就委托评估评审事宜进行协商;
(二)与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协商拟订项目评估评审委托业务协议;
(三)组织对中介机构或者专家出具的评估评审报告的审查验收;
(四)依据本办法和委托业务协议规定,向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者专家预付、支付委托费用。
第六条 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有关行业管理组织认可的专业评估资格;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咨询专家支持系统和稳定有效的业务工作模式;
(四)具有相关的专业评估经验和较强的评估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评估业绩和信誉。
第七条 接受委托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8年以上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
(三)熟悉被评审项目相关领域的政策法规;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相关条件建立中介机构和专家管理库。具体项目评估评审所委托的中介机构和专家,由财政部在管理库的机构或人员中择优遴选。
第九条 财政部与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专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项目评估评审委托业务协议。
第十条 委托业务协议中应明确委托评估评审工作的内容、时间、质量要求以及费用标准、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项目单位收取委托业务协议规定之外的报酬和费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根据委托业务协议,可以向中介机构或专家预付部分委托业务费,预付额不超过协议确定的全部应付费用的50%。
第十二条 评估评审结束后,财政部应当组织对中介机构或专家出具的评估评审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后即办理协议费用的结算。中介机构或专家未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和委托业务协议的要求开展评估评审工作的,财政部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评估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 支付专家的专家评审费,由财政部根据专家的实际工作日、工作量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办公费、公杂费等实际费用,参照社会中介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业务的行业认同平均收费标准据实核定。
第十四条支付中介机构的评估业务费,根据委托评估额大小采用差额定率计费方式计算确定,即按委托评估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付费额,各档付费额累计之和为付费总额。
评估业务费按专项资金委托评估总额计算,不按单个项目计算。
委托评估额视具体委托评估内容按以下原则确定:对项目立项及预算的评估,其委托评估额为该专项资金支持的全部委托评估项目申报财政拨款额之和;对项目执行及完成结果的绩效评估,其委托评估额为该专项资金支持的全部委托评估项目实际投资额之和。
评估业务付费标准如下表:
评估业务付费标准
级次 | 委托评估额 | 适用费率‰ | |
项目立项及预算评估 | 项目执行及完成结果绩效评估 | ||
1 | 500万元以下部分 | 3 | 5 |
2 | 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部分 | 2.5 | 4 |
3 |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部分 | 2 | 3 |
4 | 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部分 | 1.5 | 2 |
5 | 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部分 | 1 | 1.5 |
6 | 10亿元以上部分 | 0.5 | 1 |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特殊情况的评估评审业务,可在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评估评审费的基础上再增加不超过20%的特殊费用。实际增加比例由财政部与受托方商定,并在委托业务协议中列明。
第十六条委托评估评审费用按照以下开支渠道支付:
(一)对于允许列支管理费的专项资金,其项目委托评估评审费用在项目资金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国家有关科技计划、科学基金等项目,其立项及预算评估评审及付费办法由有关部门、单位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对于不允许列支管理费的专项资金,其项目委托评估评审费用由财政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相关财务管理、检查评审等经费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