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
财税地字[1987]第030号 |
【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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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0104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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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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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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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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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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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地字[1987]第030号
为了有利于房租改革和照顾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目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 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给予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