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穗地税发[2005]12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法规,加强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所得税政策检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3号)规定,我局对自行制定的地方所得税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发现部分文件(内容)的规定与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有抵触,现决定停止执行这些与国家现行税收政策有抵触的文件(内容)(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所得税政策法规检查清理表》中序号1-21项的清理(废止)内容,从2005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停止执行;序号22-26项的清理(废止)内容,从2005年7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停止执行。
二、各单位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度,针对不同业户情况做好相关内容的宣传辅导工作,并做好工作记录。税收管理员应对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上述清理文件临界期前后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发现其未按照税收规定申报纳税、代扣税款的,应及时纠正。各单位应于2005年8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告市局税政二处(联系人:罗洁华)。
附件:1.我市所得税政策法规检查清理表
2.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3.关于工会职工技协组织有偿技术服务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2: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
扣除限额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粤财法[1999]53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有关规定:“全国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包括我省),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在8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20%”。经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调整为960元。同时,根据财税字[1999]258号文的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不得将下列人员纳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附件3:
关于工会职工技协组织有偿技术服务
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10日 粤工总技[1996]70号
各市、县总工会、财政局、税务局,各省产业(厅、局、总公司)工会:
近来,部分基层单位反映在工会职工技协活动中,按有偿技术服务项目收入额提取上交的会员费计入成本的问题,各地执行标准不同。经研究,现明确在财会制度和税制改革后,工会职工技协组织及其有偿技术服务机构在活动中,按服务项目收入额提取向上级技协交纳的团体会员费,在国家未有新规定前仍按粤工总技字[1987]62号文件规定办理,所计交的会员费计入成本(管理费用)。另外,在职工技协组织及其有偿服务机构活动中,为技术项目提供服务而发放的劳务费亦应计入成本,但一般不得超过工程总额的30%.上述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