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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销售罚没卷烟征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国税函[1998]3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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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解决云南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销售罚没卷烟进项税金抵扣问题的请示》(德国税发[1998]2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对你州各执法部门查获没收的走私外烟变价处理给省烟草公司德宏分公司纳入正常销售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9号)通知精神执行,即执法部门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的不予征税,对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 征收增值税,并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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