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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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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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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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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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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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2]1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于1991年4月10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业经我国外交部同奥地利共和国驻华使馆分别于1991年8月5日和1992年8月14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2年11月1日开始生效,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1年4月26日以国税函发[1991]574号文印发。请贯彻执行。
199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