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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在校生法制教育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教委青[2006]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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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最近,市公安局在侦办“网传新疆人用艾滋病针筒扎人”、“利用QQ群散布谣言,组织发动违法活动”等案件过程中发现,在互联网上散布、传播不实流言,组织违法活动的源头均来自于本市职校学生,其中年龄最小的才15岁。日前,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两名涉嫌扰乱社会秩序的职校学生处以治安处罚。上述情况,反映了目前部分职校生存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为了防范在校生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高中小学生的法律素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寒假期间的法制教育(一)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各中小学校要在寒假前,开展一次网络道德专题教育,宣传国家和本市有关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去网吧等场所,不上淫秽色情网站,不随意结交网友。不在网上散布、传播谣言,发现不良信息能主动向学校或公安部门报告。可邀请校外治安辅导员来校作专题辅导,以案说法,让在校生知晓随意利用网络散布、传播不良信息的法律后果。

    (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各中小学校充分利用家长会、家长接待日或家访机会,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指导,引导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三)加强对行为不良学生的帮教力度。各中小学校寒假期间要将本校行为不良学生情况告之学生家庭所在地区的青保办,并配合区县青保办共同实施帮教和监管工作,也可请学生家庭所在地工读学校教师上门帮教。

    (四)做好学校资源开放工作。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在寒假中继续做好学校的电脑房、电子阅览室等场所的开放工作,引导学生来校上网,并在教师的管理及指导下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法制教育有效机制(一)各中小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教育主阵地、主渠道的作用,确保法制教育课时,配备有经验的教师加强对在校生的法制教育。

    (二)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校外治安辅导员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同时注意学科渗透,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知识渗透到各学科中,让学生在潜移默化的学习中提高法律素养。

    (三)将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情况纳入对学校青保工作的考核。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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