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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 效 性】 闽财库〔2013〕1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0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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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相关事项的通知

 

省级各预算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服务标准化管理工作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十条意见》等有关简政放权的规定,为简化程序,方便服务对象,经研究,决定在《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监察厅 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通知》(闽财库〔201111号)基础上,对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变更管理流程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账户变更备案类事项”的财政备案手续。具体包括预算单位法人代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主管部门、单位注册资金的变更报备,以及由于开户银行系统升级、银行网点更名等原因造成的账户账号、账户开户网点的变更报备。以上变更无需预算单位报备财政,财政管理需要的相关信息通过与商业银行的接口软件实现自动更新。

二、“账户变更审核类事项”减少为4项:账户户名变更、账户开户行变更、账户核算内容变更、临时账户有效期变更,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发生以上审核类变更事项的,仍需按闽财库〔201111号文规定的流程报省财政厅审核。

三、以上事项自文发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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