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2002]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1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地产而发生的利息等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开发完工前,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二、对由于房屋楼层、朝向、售房时间不同,导致房屋售价差异较大,按《通知》第五条 结转成本费用方法,易造成企业经营利润严重不平衡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市局审批后,允许采用其他合理方法结转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