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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 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皖地税[2005]1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执行问题,确保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印发给你们,请务必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财税[2005]183号文件精神传达贯彻到基层地税机关,并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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