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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国税函[2001]55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8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庆移动通信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在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但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及市局的有关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税务管理。

    二、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各分公司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统一由重庆移动通信公司实行预缴,预缴比例为应纳税所得额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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