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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份规章的决定[失效](2004)

【时 效 性】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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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一、贵阳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整治城市容貌环境实施办法

    四、贵阳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暂行规定

    五、贵阳市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六、贵阳市环城林带保护办法

    七、贵阳市长途汽车旅客运输管理暂行规定

    八、贵阳市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

    九、贵阳市文化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

    十一、贵阳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废止的11项规章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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