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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2001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函[2002]1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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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收取2001年度管理费问题的批复》(沪国税所一[2002]2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精神,对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2001年度上交总机构管理费不超过130万元的部分,准予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做纳税调整。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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