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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汕头市龙湖区维远服装厂72户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公告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局依法对下列没有履行法定的纳税申报义务,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公告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经公告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纳税人,应尽快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未尽税务事宜,税务机关保留对其应纳税款的追征权;对其已领用尚未办理核销的发票,一并列为失控发票监管。

附件: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对外发布公告非正常户名单

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5月4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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