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国税发[2005]11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做好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搞好

    相应纳税服务,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

    三、各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增值税票表比对、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审核、《发票价格异常清单》和《车购税代码清单》的采集和传递等工作。

    四、各市、县(市)国家税务局要主动与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联系,建立车辆购置税缴纳信息和车辆登记注册信息定期交换制度,形成合力,共同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和车辆登记注册的管理。

    五、各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相互之间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共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车辆购置税信息的传递工作。车辆购置税信息(附表6、附表7)

    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传递给同级地方税务局,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市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商定。市地方税务局要及时进行信息汇总,待需要时传递给省地方税务局。

    六、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做好车辆购置税纳税人和车辆基础信息的接收工作,以市为单位进行信息采集和传递,车辆购置税的历史信息从1995年1月1日起采集,没有车辆购置税电子信息档案的,各市地方税务局要负责组织人员于2005年7月底前将纸质信息转换为电子信息。

    七、对直接征收有困难、无法控制的机动车辆,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委托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代征新购车辆第一年的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并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