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粤财法[2006]6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邮政单位应当将不予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收入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