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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国税进[2005]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1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钢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对税则号7208、7209、7210、72ll、7212、7213、7214、7215、7216、7217、7219、7220、7221、7222、7223、7225、7226、7227、7228、7229项下的钢材,出口退税率下调为11%。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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