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3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