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银行法规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截至2001年12月31日,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 (JCG Bank Lt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 (Southern Bank Berha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 (Bank Dagang Nasional Indonesia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驻在期限已届满,但均未向我行提出展期申请。根据《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撤销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
二、取消日本信用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黎锦文(LAI Kam Man)、马来西亚南方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叶国鉴、民商银行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项雷(Raymond Xiang)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