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办发 〔2012〕 27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4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教委等部门和单位制订的《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市教委 | 市公安局 | 市委宣传部 |
市发展改革委 | 市经济信息委 | 市司法局 |
市财政局 | 市规划局 | 市交委 |
市国税局 | 市地税局 | 市质监局 |
市文化广电局 | 市安监局 | 市政府法制办 |
市政府新闻办 | 重庆保监局 | 市总工会 |
团市委 | 市妇联 | 市关工委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
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条例》的公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校车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为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条例》的重要性,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的主要精神,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将《条例》落实到安全管理工作中,切实预防各类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领会精神,明确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行政区域内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学生上下学交通问题,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尽可能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托现有城区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运力发展城区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优化统筹、科学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在学生上下学、特别是周末放假高峰时段,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三)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主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三、强化措施,明确校车安全管理的任务
(一)落实《条例》的学习宣传。
1.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宣传、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对有关内容进行研讨,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进行解读和辅导,切实领会《条例》的精神和内容,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
2.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各区县(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对师生、家长、校车所有人及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等,开展以学习《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
(二)落实现有非专用和专用校车的使用管理。
1.我市目前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非专用校车使用过渡期限为3年,即从
2.
(三)逐步推进校车规范化、专业化经营。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拓宽校车服务保障渠道,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等多种服务提供者提供专用校车公司服务。
2.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新购置校车需填写《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按照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见附件1)办理校车使用许可。新购置的校车必须是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各型专用校车。
3.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及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4.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依据财政部制定的办法,主要由各区县(自治县)承担,市财政统筹安排资金给予适当奖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校车服务的扶持力度。
(四)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学生上下学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确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工作机制作用,全面掌握当地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和校车运营情况,确定校车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协调解决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确保校车安全。
(五)制定《条例》实施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条例》的实施办法,细化完善《条例》的要求,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要保障过渡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
(六)制订校车服务方案。
有必要提供校车服务的区县(自治县),要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学、建设寄宿制学校、充分发挥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分布、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人数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地制宜制订校车服务方案,确定校车运营模式,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依据过渡期限确定服务方案实施的时间和步骤。要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提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七)确保过渡期交通安全。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针对过渡期大量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载客汽车作为校车使用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的原则制订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组织建立并严格落实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和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批制度,凡是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及其驾驶人员都应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强化对过渡期内不符合国家校车标准但仍可以作为校车使用的载客汽车的管理,使学生接送车辆依法依规安全运行,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
四、落实责任,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建立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交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安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重庆保监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市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区县(自治县)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1.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2)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把校车服务的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
(3)成立以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订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对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以及法律责任作出详细规定。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保障过渡期限内接送学生上下学的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载客汽车都取得校车标牌,过渡期结束后,所有接送小学生、幼儿上下学的校车为符合国家校车标准的专用校车。
(5)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6)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部门或学校要给予相应处分。
2.市教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订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3)指导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4)督促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3.市公安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2)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参与制订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3)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认定工作和校车驾驶人审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4)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用于接送学生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5)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区县(自治县)公安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3.市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市、区县(自治县)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4.市发展改革委: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校车经费多渠道筹措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2)指导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5.市经济信息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的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3)指导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部门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4)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经济信息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6.市司法局:
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7.市财政局:
(1)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区县(自治县)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财政分担的具体办法。牵头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
(2)指导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8.市规划局: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指导区县(自治县)规划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9.市交委: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指导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参与制订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3)指导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4)指导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5)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各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0.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1.市质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2)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违法行为。
(3)指导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依照《条例》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加强对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的检查指导,对各区县(自治县)质监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5)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2.市文化广电局:
积极组织协调全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3.市安监局: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依法组织、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有关单位依法查处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涉及校车的安全隐患和举报投诉。
(3)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4.市政府法制办:
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5.市政府新闻办:
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管理和网上舆情监控。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6.重庆保监局: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7.市总工会:
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工会及其教育工会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订,监督《条例》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8.团市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19.市妇联: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20.市关工委: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三)建立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根据《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利用联席会议渠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部门间校车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沟通当前工作情况,及时传递校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信息,加强对行政区域内校车运行情况的督查,严格法律责任,积极探索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加大力度,开展校车安全治理和督查
(一)开展专项治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治理。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要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严格依法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校车的,要严格依法处罚。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正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二)开展校车安全管理专项督查。
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将于2012年10月组织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的内容是:区县(自治县)校车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立和《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情况,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区县(自治县)校车服务方案、过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的制订情况,校车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校车驾驶人审批管理情况,校车档案和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情况;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实情况,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情况,随车照管人员配备管理情况,学校交通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等。
(三)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
加大校车安全管理处罚力度,对不具备校车条件的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要坚决停用;对不符合校车驾驶人资格的,要坚决更换;对非法接送学生的车辆,要坚决取缔;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附件:1.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2.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
3.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4.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5.重庆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6.重庆市校车标牌申请表
附件1
校车使用许可审批流程
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教育部门受理 征求公安机关意见 征求交通部门意见 意见反馈至教育部门 报本级政府 批准的,公安机关发放标牌 不批准的,由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3日内 3日内 5日内
附件2
校车驾驶资格审批流程
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批准的,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5日内
附件3
校车标牌核发流程
备齐资料、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机关提出审查意见 批准的,核发校车标牌 不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日内
附件4
重庆市校车驾驶资格审批表
姓 名 | 性 别 | 两寸照片 | ||
民 族 | 年 龄 | |||
初领证时间 | 准驾车型 | |||
文化程度 | 安全记录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各区县 (自治县)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申请校车驾驶资格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3.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酗酒行为记录证明。 |
附件5
重庆市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
申请人 | |||
校车使用单位 | |||
机动车信息 | 号牌号码 | 车辆类型 | VIN号码 |
驾驶人信息 | 姓 名 | 准驾车型 | 身份证号码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申办校车许可证所需资料:
1.《重庆市校车许可证申请表》;
2.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最近的年审有效日期);
3.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4.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
6.机动车汽车安全检测报告(检测民警签名,需原笔迹,复印无效,此检测数据有效期为1个月);
7.有效期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9.租赁的营运车辆还需提供:
(1)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营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附件6
重庆市校车标牌申请表
机动车所有人填写 | 号 牌 种 类 | 号牌 号码 | 品 牌 型 号 | |||
车 架 号 码 | 核定载客人数 | 驾驶人 姓 名 | ||||
业 务 类 型 | □初次核发校车标牌 □换发校车标牌 □补发校车标牌 | 校车 类型 | □专用校车 □非专用校车 □幼儿校车 □小学生校车 □其他校车 | 机动车所有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每天行驶路线和时间 | (行驶路线为校车接送学生经过的主要道路) | |||||
公安车管部门机动车查验意见 | 查验合格,该车属 ,校车共核载 人。 查验民警: 盖章: 年 月 日 | 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校车标牌编号由车管所填写在备注栏内,属换发、补发的还须将原校车标牌编号填写备案) |
备注:申办校车标牌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4.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5.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6.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