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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审计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会计建账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财会[2003]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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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98号省长令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单位会计建账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加强对单位会计建账的监管是财政部门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各单位只能设置一套账,不得账外设账、造假账或不建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市要进一步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形式多样的有效监管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单位会计建账工作的监管;

    3、各市应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研究提出财政部门加强各单位会计账薄设置管理、促进单位会计信息资料真实、完整以及会计核算进一步规范等的措施和意见,完善本地区会计管理工作;

    4、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的《江苏省会计建账监管暂行办法》从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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