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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若干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闽国税进[1998]3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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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代理出口货物退税问题的请示》(泉国税进[1998]8号)

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贸委托代理出口如何开具发票(或“专用发票”)问题。鉴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代理出口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简称为“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无实际意义,同意对此类代理出口业务不再填开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由委托方按委托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并留存备查。

    二、对委托代理出口货物,代理出口协议约定由委托方收汇核销的,若海关同意放行且外汇管理局准予核销的,委托方可按规定办理退(免)税。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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