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国税函[2002]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北京、上海、重庆、黑龙江、河南、四川、陕西、湖南、湖北、云南、广东、贵州、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收取2001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兵装财[2001]36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1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2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