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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兰河屠宰户征收屠宰税等税费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哈地税发[2002]10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呼兰县局:

    你局呼地税呈[2002]第4号《关于对兰河屠宰户征收屠宰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屠宰税纳税义务人的界定问题在哈地税政四字[1996]第5号和哈地税发[1999]65号等文件中已作明确;即:凡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屠宰税的纳税地点依据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地点而确定,纳税义务发生地就是纳税人的纳税地点。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地点比照流转“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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