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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财综〔2012〕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62 【实施日期】 101103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青少年校外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1]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省青少年校外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1017

 

 

河北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十二五期间利用财政部下达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我省开展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活动补助、能力提升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务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青少年宫、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综合实践基地等公益性单位。

第四条用于项目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安排使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和专款专用原则。

第五条由项目资金资助的设施设备和公益性活动,应当在显著位置标识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

第二章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及分配

第六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活动补助:用于资助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开展普及性的非营利性公益活动。

(二)能力提升:用于改造提升和修缮维护建设时间较早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并添置、更新设备。

(三)人员培训:用于培训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人员培训由省级统一组织安排。

第七条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额度,省财政厅会同省青少年校外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校外办),研究确定全省年度项目资金补助分配方案。

第八条活动补助项目资金,主要依据各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数量、小学到高中在校生数以及场所开展活动情况等因素分配。能力提升项目资金,重点对各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修缮维护和添置、更新设备的项目给予适当补助。人员培训项目资金,主要对省级组织开展的培训、活动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章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活动补助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按年度分配下达至有关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资金使用要求,将资金下达、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由项目所在地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按程序申报。申报材料经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交由设区市和直管县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至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校外办审核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省财政厅将项目补助资金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人员培训项目资金,由省校外办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计划编制经费预算,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审定经费预算后,根据培训、活动实施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可以安排资金与上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229其他支出”60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04用于教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校外办,对市县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组织年度重点检查。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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