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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系统各单位附设服务性单位征免营业税问题

【时 效 性】 新税办[1994]03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军队系统各单位(不包括军办企业)附设的服务性单位,为军队内部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4月22日(94)财税字第011号通知,原自治区税务局1994年5月22日新税办〔94〕033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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