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认定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企业的通知

【时 效 性】 黑国税函[2003]18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黑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省局票证站: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经省局研究,认定省局票证站等14家印刷企业(名单见附件)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市、地国税局要高度重视发票管理工作,加强辖区内普通发票承印企业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发票印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步提高发票承印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发票印制质量。

    二、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国税发[2002]176号)中规定的普通发票印制基本标准,坚决取消铅排工艺,必须采用胶印技术和设备印制发票。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发票承印企业资格,并按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罚。

    三、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实行年审制度。自2003年起,各市、地国税局要在每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黑龙江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企业年度审核表》(见附件)及发票样本报省局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发票承印企业资格。同时,省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确保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八月十三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