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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时 效 性】 宁财税[2003]74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9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江苏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03]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苏财税[2003]54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个人取得农业特产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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