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琼地税发[2006]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海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2006年6月1日前销售其购买的住房,于2006年6月1日(含6月1日)后申请办理营业税征免手续的,若能提供房屋销售合同和合法有效付款凭证等材料证明其在6月1日前销售住房的,按原政策执行,否则,按新政策(国税发[2006]74号)规定执行。
二、普通住房的界定标准及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材料继续按琼地税发[2005]7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直属局要密切关注营业税税收政策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效果,加强营业税政策调整对本地区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工作,继续按照琼地税发[2005]137号文件的规定,按时向省局上报季度房地产税收统计表及分析报告。
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