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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东地税发[2003]1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3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刊登的报刊为《东莞日报》。

    二、粤地税函[2003]70号(东地税发[2003]68号转发)中有关规定与此次转发的国税发[2003]47号不一致的,以国税发[2003]47号为准。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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