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2012年 第1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49 | 【实施日期】 | 100100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43号),现对本市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申报抵扣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以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纳税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申报抵扣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本公告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