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沪地税流[200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上海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试点企业开展的物流业务必须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收入,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试点企业应按季将经营、税收缴纳、发票开具等情况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按季向市局流转税处上报试点企业的经营等情况。同时,市局将根据试点企业上报的情况,对试点企业进行抽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将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其试点企业资格。
三、各分局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市局流转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