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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

【时 效 性】 公告2014年第1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现贸易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一线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二、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上述规定自201421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4年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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