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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税四字[1989]1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19号《关于对司法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鉴于劳改劳教单位收押任务十分繁重,为了照顾这些单位的实际困难,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列入我省财政补贴包干基数的劳改、劳教单位用地,从1989年1月1日起至1991年底止,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劳改、劳教单位自办的预算外企业用地,应按照统一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个别纳税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办理。

    三、对列入财政补贴包干基数的劳改、劳教单位,在1990年至1991年期间继续给予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照顾。对自办的预算外企业,应照章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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