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1]46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单位、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备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清理录入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发[2001]5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未对基层单位完成《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软件》)培训的市、州局,务必于2001年底前完成培训工作。
二、2002年1月底之前,各单位要组织对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清理录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省局届时将组织抽查。对未完成或未按规定进行清理录入的单位,要予以通报。
三、各单位务于2002年3月10日前完成固定资产清理录入工作,并将固定资产清理录入情况工作报告、固定资产清理录入情况汇总表(通过《软件》产生上报数据)及软盘一并上报省局计财处,同时,将数据通过金税网传输上报。
四、对《软件》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