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铁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2002〕102号)文,明确我区南疆铁路运营收入的营业税由其管理机构就地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12月27日流便函〔20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