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赣财法[2012]7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66 | 【实施日期】 | 101103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我省省级财税部门联合对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我省2012年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共5户)予以公布,具体见附件。
企业和个人通过以上公益性群众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凭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江西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2012年公布)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税局 江西省地税局
附件:江西省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2012年公布)
江西省红十字会
江西省南昌市红十字会
南昌市东湖区红十字会
新建县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