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2003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