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2]3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机关党报定点印刷企业印制的报刊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伊州国税发[2002]35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印刷企业印刷销售《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货物注释》)
中规定的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印刷销售《货物注释》之外的图书、报纸、杂志,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印刷企业受托加工货物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三、印刷企业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应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