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国税函[2005]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6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成都、攀枝花、德阳、绵阳、乐山、眉山、南充、广元市、凉山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成都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分处《关于提取2004年度管理费的报告》([2004]分多元字5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成都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分处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325.8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成都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分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成都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分处
附件:
成都铁路分局多元经营管理分处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