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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时 效 性】 内地税函[2002]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内蒙古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国税函[2002]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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