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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渝财预[2003]1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3]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我市部分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实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由于基金减免政策中部分项目中央与地方减免幅度不一致,为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规范操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教育费附加减免问题。《通知》“一、关于税收的减免政策”和“三、关于政府性基金的减免政策”均涉及教育费附加减免。为便于操作,现统一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渝地税发[2003]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免问题。文化事业建设费目前我市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因此,娱乐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应执行减半收取政策。

    三、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减免问题。农网还贷资金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按《通知》规定,餐饮、旅店、旅游、商业、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和出租汽车等行业应缴纳的属中央收入部分的农网还贷资金全免,属地方收入部分的农网还贷资金减半收取,即每度电减免1.4683分钱,收取0.5317分钱,全部为市级收入。

    四、《通知》规定的“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应为收入所属期间。

    五、《通知》下发前已经收缴入库的各项收入,不再退还。

    六、对受“非典”疫情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实行税收等减免政策,是国家在特殊时期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特殊措施,各区县(自治县、市)财税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确保减免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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