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函[2006]3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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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扬州、淮安市国家税务局:
油气田企业江苏石油勘探局自2005年8月起,开始生产销售非油气产品盐卤,作为以提供生产性劳务为主的油气田企业的新业务,现就江苏石油勘探局生产销售盐卤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江苏石油勘探局及其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生产销售盐卤产品,实行在生产地预征,由油气田企业统一结算、不另行分配的办法。
二、参考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实际税负确定盐卤产品增值税预征率为10%.为了今后能够合理调整增值税预征率,江苏石油勘探局在增值税核算中,应对盐卤产品进行明细核算。
三、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