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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国税函发[1992]116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0103
【法规层次】 101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源部:

国务院最近决定提高统配煤炭价格。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征收资源税实行临时减免照顾的统配煤矿,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附表)。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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