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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

【时 效 性】 粤财法[2004]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广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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