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东地税函[2004]1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粤财法[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